2020年3月,《检察日报》刊发《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一文,引发很多关注和讨论。检察机关在防治错案中勇于担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这体现了检察人员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和高度的责任感。但是,责任是和职权是联系在一起的,权责统一是确立和落实责任的基本规律。检察机关要承担起刑事错案的责任,因为它被赋予了生意人权力。有人提出“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对此进行解读,先要理解“第一责任人”的语义。这个词,在汉语中可以有多种含义:时间上的第一顺序、内容上的最大数量、职责上的中心地位、追责时的最大责任人。但是,无论从哪个含义来看,检察机关都不是第一。
从时间顺序来看,侦查机关才是排序第一的责任人。立案侦查是刑事案件的启动程序,没有启动侦查,就没有错案形成的开始,很多错案的形成,都是由侦查工作技术上粗糙、策略上失误、程序上违法导致的。事实证明,错案总是与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在经典的错案中,往往在侦查启动后,发现证据不足,侦查机关不愿撤销案件,坚持将这些案件移送起诉。
从工作内容的数量上来看,检察机关是法律上的把关人、绝大部分是案头的工作,侦查工作才是最基础、最复杂、工作量最大的工作。一个案件,是靠证据来还原事实的,面对厚厚的案卷,我们可以看到侦查机关背后的工作艰辛和劳动付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内容来看,也可以说是以公安机关为主的侦查机关做了一半以上的工作。
从职责上的中心地位来看,发挥关键作用的机关应当是人民法院。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构想,2014年10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的上述《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可见,“以审判为中心”是防止刑事错案的根本制度,是党中央在吸收域外经验、总结本国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重要刑事政策。
审判中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各个阶段的中心,因为前期的侦查起诉工作最后要到审判中去检验,参与的主体最广泛、展现的证据和事实最全面。审判中心也意味着审判权力是各种权力的中心,审判权使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最重要的是案件要靠审判权才能形成终局结论,案件的结果才最后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审判中心还意味着审判者是各种诉讼参与人的中心,法官是程序的主持者和决定者,即使是同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也需要维护法官的权威、尊重法院的裁判。检察机关是错案的第一责任人的提法,容易异化成检察中心主义、导致检察权的不当膨胀,不利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从追责中的责任承担大小来看,不存在司法机关排名第一第二的问题,不看具体情况笼统地提第一责任人当然是不科学的、甚至是错误的。办案责任制不仅仅适用于检察官,更是各类司法机关和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所应遵守的制度。《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对各类司法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提出了要求。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时指出:“要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和运行机制、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明晰各类检察人员职权、健全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认定和追究等举措,形成对检察人员司法办案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规范监督制约体系。”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在办案过程中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同的案件中,导致错案的原因不同,司法机关在错案中的责任大小也因案而异,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的提法,违背了司法规律,容易冲击“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
与其他司法机关相比,检察机关在错案防治中最大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全程责任人”。这是由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秉持公正立场、坚守客观义务,履行追诉职责;同时,检察机关也是诉讼监督者,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进行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唯一的 “一竿子插到底”的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五大程序中都具有防止错案、发现错案、纠正错案的功能。在目前,检察机关在各个环节中都存在防治刑事错案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需要加强责任。
从侦查程序来看。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监督软化,除非接到当事人和律师举报,违法违规的侦查行为缺少发现的途径。为此,近年来机关进行了驻侦检察室建设,检察室采取按期或不按期方法,依法监督派驻公安派出所的受案、调查取证等活动,并依据侦查机关的请求提前参与重大案件,指导﹑督促侦查人员正当取证,避免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驻侦检察室制度有过地方性试点,但是也在有的地方遭到了同级公安机关的抵制,需要公、检两家充分协调,完善这一制度,不能让对侦查行为的监督成为监督空白。在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监督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检察机关曾经推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机制改革,但是,在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难、审查走过场成了普遍情况。
从起诉程序来看。补充侦查的随意化、办案的拖延、起诉决定对侦查机关的迁就,使起诉中过滤作用、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的作用没有能充分发挥。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在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退侦理由随意、程序随意,退侦往往成为延长羁押、拖延办案的借口;在起诉决定程序中,有些应当不起诉的案件,由于顾忌与侦查机关的关系而勉强起诉。
从审判阶段来看。有些检察机关的起诉没有坚持客观立场,有些检察官不全面考虑案件的情况、以与辩护律师对着干为起诉成功标准的心理使其错过了发现错案、及时纠正错案的机会。还有的检察官落实控辩平等、审判中心的理念不够。2016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规定,在庭审进行中,审判人员“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首次将控辩平等的理念写入规范性文件。但在实践中,审判人员更多地偏向控方、检察人员不能平等对待辩方的情况仍然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的“四个在法庭”没有真正落实,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很难做到“裁判形成于法庭”,检察机关以各种方式给审判机关施加压力,使案件难以实现独立审判,导致案件开始错、连续错、错到底。检察机关需要摆正自己在审判中的地位,在审判中心、控辩平等的理念下,各种诉讼职能充分、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公正办案、防止错案的目标。
从审判后阶段来看。有些检察机关存在对错案的申诉消极对待的情况,从过去的典型错案的纠正来看,聂树斌案件、呼格案件都是在真凶再现后10年以上才得到纠正,这充分说明检察机关作为具有专门诉讼监督职能的机关,没能发挥好纠正错案的作用。在错案申诉中,还存在申诉程序启动难、是否公开审查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需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进一步扩大案件范围、简化操作程序,要坚持“宜公开,尽公开”原则,对各类刑事申诉检察案件均推行公开审查。当然,在对待错案的类型上,检察机关还应当同等重视出罪和入罪、判轻和判重的错案,对于应当追诉的,应当严格执法,不能放纵犯罪分子。
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全程责任人,在每一个环节都有防治刑事错案的责任,检察机关要勇于担责、还要善于担责。要通过明确权力清单,使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增强检察人员的责任心。要通过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明确检察官对其职责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要健全惩戒机制,对检察官违法办案责任作出专业认定,严格依法追究检察官违法办案责任。检察机关应当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权责统一、权力监督、公开公正、尊重程序” 的司法规律,建立健全全程、完备的检察责任体系,通过检察改革消除错案产生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原因,真正担负起对错案的全程责任。
■文章来源:原文主要内容刊发于《人民检察》2020年第7期,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