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情简介】王大力和小朵结婚多年,小朵贤惠,大力勤劳,两人感情尚可。可惜的是维持了七年的婚姻,终究还是没能携手走下去......
2019年1月10日两人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工作人员发现结婚证上的男方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一致,双方被告知无法离婚。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还得从七年前说起,那时的小朵长得如花似玉,情窦初开的她遇见了英俊潇洒的大力,两人一见钟情。2012年1月10日两人相约前往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未满22周岁的大力为了能和小朵结婚,借用了大伯王大量的身份证和小朵登记了结婚……
那么一方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不一样,该怎么办呢?
【律师分析】文案中的双方被告知无法离婚的原因是,男方没有用他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与女方登记结婚。双方虽然取得了结婚证,但是因结婚证载明的是女方与男方的大伯登记结婚,所以,男女双方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男女双方首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该错误登记行为,婚姻登记机关拒不撤销或行政不作为时,双方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了解更多精彩剧情请搜索《沵达学堂》公众号文章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mp/homepage?__biz=MzU4Njc4MTQ0Mw==&hid=1&sn=82bbcfa015073911f65286771c7ba4c3&scene=18#wechat_redir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