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情简介】单位组织的羽毛球比赛,员工在比赛中不慎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内容,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此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小钟在参加单位组织的羽毛球比赛过程中不慎受伤,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小钟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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