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一飞,汪友海】——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体内采样与人权保护


 

贾洛诉德国 的裁决反映出欧洲人权法院在毒品犯罪侦查体内采样中对人格尊严保护的基本立即禁止给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和格尊严造成严重侵犯的强制采样方在世界范围美国禁止采用不恰当的方式强; 日本在法官许可前提下可以强制采尿; 欧洲国家存在禁止和允许强制催吐两种实我国实践中对于体内毒品的获一般采用药物排泄的方但在强制采样刑事立法上仍处于空白状纵观世界范围内毒品犯罪侦查的实不难发强制采样以保障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为前各国强制采样的则对我国通过立法规制强制采平衡强制采样过程中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

关键 毒品犯; 强制采; 人格尊; 人权保

中图分类D918 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20963165 ( 2017)  06003611

 

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予以了积极的关注欧洲人权法院在 贾洛 ( Jalloh) 诉德国案( Jalloh v Germany)  1的审判中高度重视对被告人格尊严的保护对贾洛人格尊严申诉的审查依据主要是 欧洲人权公约( 以下简称 公约) 第 3 即禁止酷刑和非人道待遇本文以历时 7 年之久审理过程较为曲折的 贾洛诉德国案为例分析和探讨欧洲人权法院在处理人体体内藏毒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保护的基本态度以及给我国带来的启示以寻找毒品犯罪案件中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格尊严之间的平衡

 

基金项 高一飞教授主持的 2014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 ( 立项 14AFX013) 2014 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 司法领域公民知情权研 ( 2014sp010) 、2015 年中国法学 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 重点专项课 司法公开实施状况评估和建 [CLS ( 2015) ZDZX10] 的阶段性成

作者 高一飞 ( 1965  )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博士生导; 汪友

( 1978)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3 级刑事诉讼法博士研究生

欧洲人权公约3 条规定: 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者是使其受到非人道的或者侮辱的待遇或者惩罚。”

 

从欧洲人权法院 贾洛诉德国案谈起

19931029德国公民贾洛在多个不同场所将塑料小包从口中取出交给他人以换取现交易时被四名便衣警察发现因警方怀疑其携带的小包内有毒品而被逮捕此时贾洛将小包放入口中迅速吞下出于拖延检查可能导致侦查失败的担忧警方将他带到一家医院由医生在检察官的命令下对贾洛进行催吐但贾洛拒绝通过药物刺激呕吐的处理方式于是四名警察对贾洛进行压制强迫由医生通过鼻插管的方式向他胃中注入生理盐水和催吐药物溶剂还注射了阿扑吗啡 ( 另一种催吐药物属于吗啡的衍生) 随后贾洛呕吐出了一个含 0 2182克可卡因的小包

在强制催吐后的两个半月贾洛提出胃部有 持续疼痛感并在监狱的医院进行了胃镜检查被诊断为胃液逆流导致食道底部受到刺激1994423贾洛因接受进一步治疗而被提前释放

19931220贾洛向伍珀塔尔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认为采取服用催吐药物的手段获得证据的取证方式是非法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将人身检查与拘留逮捕羁押搜查扣押等传统侦查行为进行了并列规定并把人身检查界定为 包括探知被告身体本身的状态或特征提取血胃物尿液等组织成分取出体内的异物以及检查被告精神状况等在内的身体检查处分。”2 贾洛认为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有提取身体样本的权力但强制服用催吐药物被德国刑事诉讼法136条禁止而且本可采用通过消化系统自然排出的方式获得证据以指控犯但警察却没有采用强制其服用催吐药物的手段超过了取证目的的必要限度违反了德国刑事诉讼法81ab 的规定此外强制服用催吐药物的手段与获得仅包含 0.2克可卡因的目的之间也不成比例

法院经过审查后驳回了贾洛的意见判决贾洛犯贩卖毒品罪处以 1年监禁刑缓期执行判后贾洛不服上诉到伍珀塔尔地区法院区法院做出了改判将缓刑期间减少为6个月后贾洛又对判决中的法律问题向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称德国 刑事诉讼法81 a 并没有允许使用服用催吐药物该条也禁止采用使嫌疑人被强制自我归罪之类的措施他还提出强制催吐措施违反了德国 基本法1 条和第2条的规定尤其是无视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的权利但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驳回了贾洛的上上诉法院认为地区法院的判决不存在对贾洛不利的任何法律错误

1999915贾洛继续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诉联邦宪法法院认为申诉人在一审程序中并未穷尽救济手段此外强制服用催吐药物并没有违反任何宪法性原则因此联邦宪法法院宣布不受理贾洛的宪法性申诉

2000130贾洛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20041026人权法院第三审判庭宣布受理该案200521第三审判庭放弃管辖权交由大审判庭审理2006711大审判庭在举行听证会后作出最终判决为在贾洛案中警方采用强制催吐和服用催吐药物违反了 公约3 条关于禁止酷刑和非人道待遇的规定

 

德国 刑事诉讼法81 a 规定: 为了确定对程序具有重要性的事实允许命令检查被指控人的身体为此目的在对被指控人身体健康无害的条件下许可不经被指控人同意由医师根据医术规则本着检查目的进行抽取血样验血和其他身体检查命令权为法官所有在延误可能影响侦查结果时检察院和它的辅助官员也有权命令。” 81 b 规定:在为了实施刑事诉讼程序或者为了识别辨认目的有此必要的范围内允许违背被指控人的意志对他进行拍照收集指印身体测量和类似的措施。”

② 德国 刑事诉讼法136 a 禁止的讯问方法: ( ) 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只允许在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内实施强制止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方法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 ) 有损被指控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禁止使用( ) 第一二款的禁止规定必须适用即使被指控人同意实施 ( 被提及的措施) 对违反这些禁令所获得的证即使被指控人同意也不允许使用

③ 德国 基本法1 : 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2 : ( 1) 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权利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权利或不违反宪政秩序或道德规范者为限。( 2)人人有生命与身体之不可侵犯权个人之自由不可侵犯此等权利唯根据法律始得干预之

 

( ) 申诉人: 遭受了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贾洛认为强制服用催吐药是对他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严重威胁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他认为采用吐根树糖浆和阿扑吗啡作为催吐药可能产生危及生命的副作用强制使用鼻插管可能造成鼻腔胃以及食道的创伤甚至戳破胃中毒品的包装增加了毒品小包在胃内破裂导致中毒的风险 ( 在德国已经出现过两名被强制服用催吐药物的嫌疑人死亡的案例) 。同时他认为这种被强迫忍受甚至危及生命的检查方式是令人痛苦和感到羞辱的在被强制服用催吐药物的过程中由于药物的化学反应他遭受了强烈的身心折磨其身体受到了持续性的伤害人格尊严也被严重侵害此外他还认为医生没有在他的病历中记录既往病史并且在实施强制催吐措施之前没有询问他的身体状况因此申诉人认为采用强制催吐的方式和被迫服用催吐药物违法了 公约3 条的规定他遭到了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 ) 答辩国: 出于保障申诉人生命安全的需要

德国政府有以下几点答辩意见1:

第一吐根树糖浆并不是危险物质这种药物在儿童中毒的情况下也能使用强制服用催吐药物仅对身体健康造成微不足道的风险注入阿扑吗啡也没有危险副作用和危险仅在长期滥用或误用有争议的催吐药时才会产生尽管汉堡和不莱梅港市两名涉嫌贩毒人员因被强制服用催吐药物而死亡但这并不能得出该措施通常会对健康产生损害的结论在不莱梅港市发生的案件中无法排除被告人因吞下毒品而中毒死亡的可能性实际上侦查机关在毒品交易猖獗的州经常采用强制服用催吐药物措施在绝大部分案件中嫌疑人在被告知如果拒绝将被强制催吐后都会选择 自愿吞服催吐药物

第二强制服用催吐药是保障申诉人健康的需要德国政府指出毒品小包长时间置入体内具有破裂并使申诉人中毒的直接风险从申诉人的胃中取出毒品是基于医疗保护的需要即通过刺激呕吐出毒品而保护申诉人等待毒品自然地从体内排出并不是有效的侦查手段也不是羞辱性质较轻的方式事实上这种方式也可能对他的健康造成风险因此申诉人在医院由医生实施强制催吐是无害的

第三申诉人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创伤或持 续的损害尽管在整个过程中申诉人都在反抗但通过申诉人的鼻腔插入软管并没有对他造成健康风险也没有证据证实申诉人由于强制催吐受到了任何创伤或持续的损害贾洛仅仅是在实施该措施后的几个小时内感到困倦而这是因为阿扑吗啡的药效或者因为他的反抗所造成的疲惫此外贾洛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自己受到创伤或持续损害

德国国内法院普遍认为如果不采取强制催吐的方式从嫌疑人胃中取出毒品嫌疑人就会有中毒死亡的危险对申诉人采取强制催吐和使用催吐药物的方式是出于保护其健康的需要不会对他的健康造成多大损害另外即使采用其他方式也同样会具有羞辱性因此德国政府认为强制催吐和服用催吐药物并没有违反 公约3 条的规定

( ) 欧洲人权法院: 侵犯了申诉人的身体和人格尊严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如果属于 公约3 条调整的范围虐待就必须要达到 最低的严重程度[3]88 而对 最低严重程度的评价取决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持续的时间对身体和心理的影响在某些案件中还包括受害人的性别龄以及健康状况此外虐待的主张还必须得到恰当证据的支持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某待遇 非人道”,是因为这种 待遇被有预谋的且不间断地持续使用了数小时并造成了实际的身体伤害或剧烈的肉体和精神折磨;  某待遇 有辱人格”,是因为这种待遇使受害者感到恐惧极度痛苦羞辱和贬并且可能摧毁人的身心防线或者是因为它迫使受害者做出违背自己意志或道德良心的供述此外在考虑某项待遇是否属于 公约3 条意义上 有辱人格欧洲人权法院认为需要考虑该待遇的使用目的是否为了羞辱并贬损受害者

欧洲人权法院指出根据德国政府的观点通过强制服用催吐药物的方式从申诉人胃中取出毒品是基于医疗原因因为嫌疑人有中毒死亡的危险但是德国侦查机关做出强制嫌疑人服用催吐药物的命令应当以德国 刑事诉讼法81 a 作为法律依据该条款虽然允许控方采取由医生在不经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侵入身体的方式获得证据但是其前提是该措施不会对嫌疑人的健康产生危险然而在申诉人服用催吐药前侦查机关并没有评估毒品小包留在人体内的危险程度也没有评估该措施可能给嫌疑人的健康造成的风险因此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强制服用催吐药物是基于医疗理由的观点并不具有说服力

欧洲人权法院同时认为不能就此简单地认为采取强制催吐的措施违反了 公约3 ,《公约原则上并不禁止采用强制医疗干预措施以辅助犯罪侦查但任何旨在获取证据而采取的侵犯人身权的干预措施必须严格审查以下几个方: 需要采用强制医疗措施以获得证据的犯罪严重程度对嫌疑人的健康可能产生的风险实施程序的具体方式以及肉体和精神可能遭受的痛苦等

首先关于采用强制医疗措施以获得证据的犯罪严重程度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毒品交易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该案中嫌疑人在侦查机关作出决定并实施强制催吐措施之前已经将毒品放入口应该可以推测他无法大量出售毒品确定可用于出售的毒品的准确数量和重量对侦查人员而言非常重要但这并不能说明该案中使用强制催吐药物以获取证据是必要的检控方可以等待毒品通过嫌疑人消化系统自然地排出而且欧盟的其他成员国也采用这样的方式对毒品犯罪进行侦因此强制医疗干预措施可能对申诉人的健康造成风险申诉人受到的强制催吐措施已经突破了 公约3 条所规定的最低标准

 

如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保加利亚等国家均采用通过嫌疑人的消化系统自然排出的方式来获取毒品犯罪的证据参见 Gfgen v Germanyno 22978 / 051 June 2010:  5355

 

其次关于强制催吐的医疗干预措施所带来的健康风险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通过鼻插管注入吐根树糖浆和阿扑吗啡是否造成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对申诉人的健康造成风险该措施是否危险在医学专家之中仍存在争议支持强制服用催吐药物的医学专家强调吞下的毒品包装通常并不结实从医学的角度看更需要采取服用催吐药物的措施这种措施的风险较小如果任由毒品自然地通过身体的消化系 统则存在生命危险持反对意见的医学专家认为通过鼻胃管强制注入催吐药物可能引起相当大的健康风险虽然需要尽快从嫌疑人体内取出毒品但采用鼻胃管或者任何其他侵入性的方式都是极其危险的因为刺穿毒品包装的可能伴随着致命的后果此外如果插管的位置错误将会进入肺部并引起窒息强制呕吐也可能造成嫌疑人吸入呕吐物的危险从而导致窒息或肺部感染经同意而强制服用催吐药物在医学上不存在正当性理由且不经同意获取胃内容物的做法违反医 学伦理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被怀疑吞下毒品的人必须由医生告知其毒品停留在身体内存在的风如果医学检查认为对他的健康没有风险疑人可以选择服用催吐药物或泻药可以将嫌疑人安置在一个装有特殊设备的房间中直到毒品小包自然地排出基于对该案案情的总体考虑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强制服用催吐药物是不成比例且危险的方法也不是毒品犯罪取证的必要方式

最后关于服用催吐药物的方式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申诉人在拒绝吞服催吐药物后被四名警察强制服药这说明警方对其使用了类似于暴力的强制力随后通过他的鼻腔向胃部插入软管这一行为超越了他肉体和精神的反抗程度必然造成其痛苦强制注入其他催吐药物使他进一步 遭受了违背意志的身体侵入感申诉人在等待催 吐药物起效的过程中还会受到精神折磨在这段时间中他的身体受到限制并且处于警察和医生的监视下被迫在这种情况下呕吐对他而言是具有羞辱性质的欧洲人权法院不同意德国政府提出的 等待毒品通过消化系统自然排出同样是令人蒙羞的观点尽管由于监视的需要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但这种措施属于自然的身体机能且相对于强制医疗干预措施而言它对个人的身体和精神的侵犯程度较轻

综合全案情况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德国政府强制申诉人贾洛服用催吐药物的做法违反 3 条规定德国政府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身体和人格尊严通过强制服用催吐药的方式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首先警察强迫申诉人呕吐并非出于治疗而是为了获取证据; 其次用催吐措施违反了比例原则事实上强制医疗干预措施对于获得申诉人贩毒的证据而言并不必要与拟获得证据的犯罪严重程度不相符合警方完全可以通过降低嫌疑人痛苦的方式及通过自然排泄的方式获得证据此外德国政府事先没有对既往病历和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在对贾洛采用强制催吐措施时并没有预测和排除可能对其健康带来的风险最重要的是催吐的方式对贾洛造成了不当的身体侵入使其感受到恐惧极度痛苦以及羞辱严重侵犯了贾洛的人格尊严欧洲人权法院同时强调不论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如何对禁止采用酷刑或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也不允许采用突破 公约3 条临界值的措施该临界值不得因为涉嫌犯罪的严重性或者获得犯罪证据的迫切性而改变

毒品犯罪侦查中体内采样的各国实践

贾洛诉德国案我们看到了欧洲人权法院对体内藏毒的嫌疑人人格尊严的保护的基 本态度在毒品犯罪中同样禁止采用酷刑或非人 道或有辱人格的侦查手段其实对于强制催吐 等侦查手段给毒品嫌疑人人格尊严造成的侵害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都予以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不过对于侦查中人格尊严的保护方式保护程度 和保护限度各国的规定和实践不一

( ) 美国: 禁止采用不恰当的方式实施侵入式搜查

在美国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是否可以采用强制催吐的侦查方式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定在 1952 年的罗克林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 ochin v. California) 4警察根据罗克林售卖麻醉剂的相关情报进入了罗克林家中并强行进入他的卧室罗克林看见警察后立即将药物胶囊吞入口中警方尝试强行将药物取出未果随后警察将罗克林带到医院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由医生将催吐药物通过导管注入罗克林胃中之后罗克林呕吐出两个后来被证实含有吗啡的胶囊该胶囊被采纳为认定罗克林有罪的证据但是,19521月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了罗克林非法持有毒品的定罪最高法院认为罗克林案关键证据的获取是通过违反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方式获得基于对案情的总体考虑警察非法侵入嫌疑人的私人领域强行从嫌疑人嘴中和胃中取出物品证据获取的过程是对宪法所允许方法的扭曲和变形是对嫌疑人人格尊严的侵害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采用强制催吐的方式使罗克林受到非人道的待遇为了收集证据而采用侵害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方式不可取

 

在美国搜查的范围包括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See Wayne .LafaveSearch and SeizureA Treatise on the Fourth Amendment M4th Ed.West Group Publishing20042

 

但在 2004年俄亥俄州诉威廉姆斯一案 ( Ohiov Dario Williams) 5法院却做出了相反的判俄亥俄州上诉法院判决认为案中不顾被告人的反对向其胃中注入药物这一行为合理法院认为威廉姆斯通过吞下可卡因的方式以毁灭证据此种做法还可能导致其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由内科医生在医院对他进行洗胃是合理的处理方式法院虽然承认1952 年的罗克林案———这一侵入式搜查的典型案例对威廉姆斯一案有参考作用罗克林案并不具有决定性在罗克林案后最高法院审理了西摩尔波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Schmerber v. California6

1996 年的西摩尔波案中警察因怀疑嫌疑人醉驾导致撞车而对其进行血液检查最高法院在此案判决中明确 抽血检测行为符合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规定的 对身体的搜查”。西摩尔波案中最高法院表达了由内科医生采用合理的方式实施搜查可以被接受的观点第十四修正案的适用基础在于强迫并不反对全部的侵入性检查而是反对在案件具体情况中属于非正当的侵入性检查或者采用不恰当的方式进行的侵入性搜查

根据西摩尔波案的观点与威廉姆斯案的事实向威廉姆斯的胃中注入催吐药物合理首先警察看到了威廉姆斯在非法毒品交易活跃的地区从 事手到手的毒品交易活动当威廉姆斯看到警察时他将手中的某些东西放到了嘴里并逃离这一行为对警察而言是威廉姆斯将毒品藏匿于口中的清晰迹象”。其次在看到威廉姆斯将可卡因放入嘴中并企图咀嚼吞下时此时警察认为威廉姆斯正在毁灭能够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不同于罗克林案罗克林吞服的是含有吗啡的胶囊而威廉姆斯是直接吞服可卡因此举也让警察们合理相信: 威廉姆斯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此外由内科医生在遵守医疗程序的前提下在医院对威廉姆斯实施了搜查和治疗此种注入药物的方法和手段恰当合理

西摩尔波案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一系列判例指出:提取指纹毛发体液呼吸样本等身体样本以及通过手术获取体内物证的行为具有搜查性质[7]至此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检查 ( physical examination)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搜查行为既包括体表检查 ( strip body search) 、身体腔穴检查 ( body cavity search) 、进入身体内部进行的检查(bodily intrusion examination) ,也包括提取身体样本的检查 ( bodily sample search)8

美国法院对待侵入式的人身检查一方面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另一方面强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美国法院否定为了收集证据而采用侵害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方式反对不正当以及方式不恰当的侵入性人身检查但是在犯罪嫌疑人有紧急的生命安全风险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保护让位于对其生命安 全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价值位阶的让位不代表可以以保护生命安全为名行不尊重人权之实采取的措施必须合法合理且符合比例原程序上实施人身检查必须要有合理的根据和依据令状实施;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手段的权力归于警方; 在有必要进行侵入式检查的前提由专业医生在医疗场所实施检查和治疗检查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强调反映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不过由其他人实施的侵入性检查是否一律被认定为侵犯人格尊严尚无定论

( )  日本:作为取证的最终手段可以强制采样

日本刑事诉讼立法将人身样本的采集分为 隐私样本非隐私样本”。非隐私样本包括指纹足型测定身高体重或者拍摄照片这些样本的采集无须获得令状而对于采集尿液吞咽物等隐私样本这种检查必须由医师等鉴定专家进行且实施检查时必须获得法官签发的鉴定措施许可证在被采样人拒绝采样的情况即使受委托鉴定的医师等专家有了法官签发的鉴定措施许可证也无权直接强制实施采样必须取得法官签发的身体检查令状后才可强制采[9]64 

在日本司法机关缉查毒品犯罪除了使用传统的侦查方法外还采用一些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殊侦查方法日本毒品犯罪的特殊侦查方法主要有四种: 诱惑侦查追踪监控监听通讯和对话以及强制采尿

能否强制采尿在日本理论界存在激烈的争议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强制采尿严重侵犯人格尊严而日本最高法院判例持支持态度认为医生熟悉采尿技术不会对身体和健康造成危害[9]63 还有判例认为 人体内的尿液为即将排出体外的废弃物且已经丧失了需要保护的特定价值”,而且 强制采尿是对尿液的物理取得本质与搜查扣押行为最为接近10至于可能给人带来耻辱和造成精神上的打击强制采尿与其他检查方法带来的危害是一样的经过正当审批程序强制采尿可以作为最后侦查手段使用[9]63 日本判例也指出实施强制采尿必须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犯罪嫌疑采集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其他替代手段的有无等具体情况应当履行合法的程序并且充分顾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 人 权必须作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最终手段。”11

由以上规则可以看出在毒品案件中日本强制采尿与德国强制催吐的目的具有同一性都是为了查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日本同样认为这种方式明显有损嫌疑人的人身权益所以将它作为最后的一种侦查措施而非首选强调在遵循必要性的前提下实行强制采尿并且应尽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及人身权益的减损或者说尽可能降低侵害的程度即应当坚持谦抑性与比例原则

日本强制采尿程序上的设计与美国相似需事先获得令状由警察进行侦查专业医师进行采集不过在日本在嫌疑人拒绝采样的情况下医师还必须取得法官签发的身体检查令状后才可强制采样这也说明了在日本的毒品犯罪侦查中实施强制采尿的严格性也反映了日本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视和保护

 

① 美国第四修正案规定: “人民的人身住所文件与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的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日本刑事诉讼法218 条第 2 款规定: “对身体受拘束的被疑人采取指纹或足型测定身高或体重或者拍摄照片以不使被疑人裸体为限不需要前款的令状。”

③ 在美国对人身进行搜查原则上必须有法官签发的令状无令状的人身搜查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进行:( 1) 应适用合理的方法; ( 2) 应具备相当的理由认为有证据存在; ( 3) 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申请令状

 

( ) 欧洲国家: 存在禁止和允许强制催吐两种实践

在贾洛案中德国政府提交了一份关于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使用强制催吐的报告在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中卢森堡挪威前南斯拉夫和德国这四个国家司法实践中存在将催吐药强制注入贩卖毒品嫌疑人体内的做;33 个国家禁止以取出被吞下的毒品胶囊为目的在违背嫌疑人意志的情况下使用催吐药; 克罗地亚波兰存在允许使用催吐药物的法律规但并没有实践中使用该措施的相关信息; 道尔共和国阿塞拜疆保加利亚列支敦士登圣马力诺摩纳哥这 6 个国家立法和实践中都没有关于使用催吐药物的信息; 至于波兰实践中是否存在强制服用催吐药物并不确定[3]5355

在比利时爱沙尼亚法国爱尔兰荷兰西班牙和英国当局均等待毒品通过身体消化系统自然排出自然排出通常在一个特殊的卫生间内进行以方便重获和清理被吞下的毒品挪威 还专门设置了用于重新获得咽下的毒品的特殊卫生间不过这并不代表挪威实践中不存在强制催吐手段,1993 年欧洲预防酷刑非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及刑罚委员会 ( CPT)在挪威考察期间目睹了奥斯陆警察局的警察将催吐药物灌入一名被拘留人体内[12]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同时作为欧洲国家的英国并未规定强制催吐但规定了隐私样品的获英国对警察搜集样品前的告知义务收集人资格要求和样本的使用保管和销毁等做了详尽规定考虑到隐私性样本对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还规定要求获得被检查人适当同意至少是警司的警官授权提取应当具有合理根据等等 [13]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嫌疑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取隐私性样本法院可以从嫌疑人的拒绝行为中做出不利推定实际上这意味着警方无权强制采集隐私性样品也不能强制犯罪嫌疑人服用催吐药物以获取嫌疑人胃内容物但是嫌疑人的拒绝若无正当理由时允许裁判者对其做出不利的推定这一点与欧洲人权法院的观点相左从贾洛案判决中可以看出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强制催吐的方式使得嫌疑人感到痛苦和羞愧严重侵犯了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嫌疑人拒绝催吐可以根据任何理由甚至不需要理由法院也不能基于嫌疑人的拒绝做出不利推定 [3]89

事实上强制采样远不止对被采样人人格尊严带来极大风险同时也对被采样人的隐私权健康权以及人身自由支配权等基本人权造成极大威胁通过对美国日本欧洲部分国家人身检查的立法和实践的介绍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大都意识到了刑事侦查中强制采样与保障人权的紧张冲突虽然对于人身检查的定性不一但对其适用都秉持审慎态度大部分国家整体上允许强制采样但在立法和程序上对强制采样的使用设置了诸多限制美国反对不正当以及方式不恰当的侵入性检查且应当符合令状要求; 英国法律对强制采样在程序上有诸多限制; 日本要求侦查机关取得法官的鉴定措施许可证和身体检查令状强制检查只能由法官依照职权或检察官申请决定实施检查时还须特别注意检查方法; 德国以检查为目的进行的抽取血样验血和其他身体检查命令权为法官所有检察院和它的辅助官员仅在延误就可能影响侦查结果时有权命令等等

不可否认毒品犯罪中身体检查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侦查机关应履行合法的程序并充分顾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权强制进行人身检查并取得隐私性样本仅能作为最终手段这反映了当今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对基本人权的重视对侵犯嫌疑人人身权益的侦查手段的慎重

 

33 个国家包括: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波黑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摩尔多瓦荷   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英国

②     根据 1994 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隐私样本包括: ( a) 血液精液或者其他组织液尿或阴毛样本; ( b)牙印; ( c)  从人的身体开口处而不是口腔获得的样本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法 ( 选编)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74575

日本刑事诉讼法131 条规定,“检查身体应当考虑受检查人的性别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并特别注意检查的方法以避免损害受检查人的名誉。” “检查妇女身体时应当有医师或者成年妇女在场。”

 

借鉴域外实践规范我国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体内采样

( ) 我国毒品犯罪侦查中存在强制体内采样

在中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近年来持续增长据统计2007 2013 年间毒品犯罪案件数从2007年的 3.8万件增加到 2013年的9.5万件均增长163%犯罪人数从2007 年的4.3万人增长到2013年的9.9万人年均增长14.8%毒品犯罪在全部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比例从2007 年的5.34%上升到2013年的9.98%14同时我国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不断加强据统计,2007 2013 年毒品犯罪案件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的重刑率总体为27.28%始终高于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十几个百分点[15]虽然加大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毒品犯罪仍旧日益猖獗据统计,2015 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 同比增长30.79%;审结139024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3.6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 同比增长 25.08%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 同比增长 10.17%;重刑率为 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 个百分点16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仍处于高压态势国将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严厉的手段来打击毒品犯罪。”17

为了适应我国毒品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以及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我国在 2012 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中增设了 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了秘密监控隐匿身份和控制下交付三类特殊的侦查措施此次修改将毒品犯罪中经常采用的侦查手段上升到立法阶段将实践中惯常做法给予了明确规定也强调毒品犯罪侦查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遗憾的是此次修改并未对作为侦查手段的强制采样做出明确规定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体内藏毒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采用强制催吐和服用催吐药物是采用药物排泄的方式来获取犯罪证据,20159重庆市江北区警方在医生的建议下给毒品犯罪嫌疑人服用了轻微剂量的排泄药物; ①  20157济南市的办案民警给毒品犯罪嫌疑人林某服用了排泄药物; 20168石河子市公安局侦办的一起体内藏毒案件中由医院医生给犯罪嫌疑人服用了促进排泄的药物对于几经排泄后嫌疑人腹部尚留存的可疑物品医生最后借助胃镜设备将毒品取出 [18]

 

① 这对情侣花了四天时间将体内藏的28378克毒品排出参见重庆:90后情侣人体藏毒半斤毒品花4天排EB/OL.20160715http://cqpeoplecomcn/n/2015/0918/c36540126437541.html

②    据新闻报道称:为了林某某的人身安全民警在保证安全且对嫌疑人身体无害的情况下让林某某服用了轻微排泄药物。” 毒品排出用了 5 4 夜是因为考虑到嫌疑人的身体承受不了快速排出毒品参见人体藏毒案毒品 5 4 夜才排出EB/OL20160717.http:// msohucom/n/420469261/.

 

一般来说警方合理怀疑嫌疑人体内藏毒可以通过 X光等医疗辅助技术判断出嫌疑人体内是否藏有可疑物品以及物品的形状大小但是现有医疗辅助技术还不能直接判断出体内毒品的种纯度以及重量等信息体内藏毒者无论是用哪种方式藏毒在将毒品排出体外的同时品的外包装上都会黏附携毒者的体液或者粪便如若被吞服的毒品无外包装人体排泄物也能反 映出毒品类型纯度等信息因此嫌疑人胃内容物人体分泌物排泄物的获取对于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对于体内毒品的获取了自然排泄还有强制催吐强制服用药物 ( 吐药物泻药等)强制采尿手术方式等手段这些手段能否被我国侦查机关使用体内强制采样侦查手段的性质使用前提使用限度授权方式行使主体以及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都有必要进行研究

( ) 我国毒品犯罪侦查中体内采样的性质

对于体内采样的定性域外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侵入性人身检查[19]认为非侵入性身体检查是指仅在被检查人的身体表面和口腔等身体自然开口处进行查看并收集有关证据的检查方式侵入性身体检查则是指使用医疗器械对被检查人的身体进行物理侵入获取有关证据资料的检查方式体内采样在德国属于人身检查德国刑事诉讼法中人身检查与拘留逮捕羁押扣押等传统形态的侦查行为并列; 在英美法系普遍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搜查手段适用搜查的规则都普遍适用于人身检查; 在日本又按照检查目的分为勘验中的人身检查和鉴定中的人身检查在我国陈光中教授认为体内采样是一种强制采他把刑事诉讼中的强制采样定义为 公安司法机关未经被采样人的允许和同意而强制从其体或者体外收集样本或标本1045 这种观点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在立法层面我国规定了与域外人身搜查类但实质内容完全不同的人身检查措施从勘验角度规定的人身检查明显有别于域外从侦查角度进行的为获取罪证服务的人身搜查长期以我国刑事实践中的人身检查是从勘验的角度进行大多采取体表检查或者提取血液尿液及DNA 样本等对犯罪嫌疑人人身伤害以及自由限制较小的检查方式而强制采样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这些人身检查方式还包括从人体内获取胃内容排泄物脊髓液开刀手术等方式部分手段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严重限制和剥夺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强制采样本质上是侦查行为应当侦查专章中规定而不是放入勘验检查章节

 

① 刑事诉讼法规定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立法上的地位不明不代表实践中的空白就刑事司法实践而言采集指纹提取毛发制采血等采样手段早已被公安司法机关所普遍运前文中所提的毒品犯罪侦查中强制服用药物排泄甚至是胃镜方式取出也不在少数在我国立法中强制采样的法律定性和适用程序尚且不实践中又仅以内容简略的人身检查条款为实施依据这实际上意味着我国侦查机关自发进行的强制采样行为几乎不受任何控制和约束而强制采样对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不言自喻以毒品犯罪中药物排泄的采样方式为例强制服用药物等待药物生效以及排泄取证完毕这个过程并非短时间能够完毕在这期间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明显被剥夺此外药物排泄给毒品犯罪嫌疑人带来的精神上和生理上的痛楚也是显而易见的被密切监控下的排泄对嫌疑人而言具有一定的羞辱性整个排泄过程也比较痛苦如前文所提的济南市公安局侦办的毒品案件中嫌疑人林某在排泄的第三天已经开始自残实践中强制采样一旦运用失当或者被滥用将会给公民带来极大危险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强制采样的具体适用程序但是强制采样仍然需要遵守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尊重人权和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我国 宪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 尊重人权”,侦查环节也不能例外; 我国 第 37 条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强调搜查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50 条规定 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集证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强调侦查方式正当; 刑事诉讼第 54 条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人述和采用暴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被害人陈应当予以排调收手段的暴力性和非法应当排除非法手 段获取的证

在法律定性和程序都未明的情况下对强制采样手段的合法性判断以及是否排除强制采样所获取的证据关键在于采样方式是否正当合理虽然我们强调强制采样必须符合正当程序且尊重嫌疑人人格尊严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绝对保护事实上很多犯罪侦查活动都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此种侵犯被控制在合法合理适度且方式正当的范围内就不算超出合理限度这个判断标准也与域外实践类似,《欧洲人权公约原则上并不禁止采用强制医疗干预措施以辅助犯罪侦查只要符合必要性和比例原则而且方式适当; 美国也只是反对不正当以及方式不恰当的侵入性检查

作为对公民人格尊严隐私权健康权以及人身自由支配权等基本人权具有极大威胁的体内强制采样怎样才算是方式正当合理怎样才叫作尊重和保障嫌疑人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到什么程度应当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些问题最终都需要在适用程序上予以体现和解决由于强制采样本质上主要是侦查机关实施的强制性的侦查行为法律应当在侦查专章中明确规定强制采样的适用限度适用条件审批程序采样方式救济手段等将其纳入法治运行的轨道里

( ) 我国毒品犯罪侦查中体内采样的规范化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都明确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加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一般都是由国家侦查机关对犯罪进行侦查追诉犯罪嫌疑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关面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国家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的背景下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其人格尊严更是得不到有效保护

如何既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又尽量不以侵犯嫌疑人基本人权为代价是一个必须引起重视并需 要予以解决的难题保护嫌疑人基本人权尊重嫌疑人人格尊严要求采样出于正当的执法目的符合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并且在合理范围内以合理方式进行对于如何对强制采样进行程序性规定我们可以结合我国毒品侦查的实践和域外经验做出设计

首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具体选择何种侦查措施而言侦查机关要坚持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警方应当根据案件的需要采取最小侵害的手段在可以通过自然排泄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此种方式获取; 在特殊紧急情况下证据具有灭失的紧迫性或者嫌疑人处于极度危险 等情况下可以采取体内强制采样措施比如在体内藏毒的犯罪嫌疑人中由于吞入过量毒品旅途太长等原因毒品包装在体内破裂携毒者 有中毒死亡紧迫风险时侦查机关为了保护嫌疑人的生命健康的目的可以采用强制采样手段尽快取出嫌疑人体内毒品但这种危险性的评估应当由医生做出医生根据采样目的和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判断在强制服用药物强制采尿或者强制提取人体分泌物胃内容物等方式中取给嫌疑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医生应遵循医生的职业准则考虑到嫌疑人的身体健康承受状而非仅充当侦查机关的取证帮手不过刀采样方式关系到嫌疑人的身体完整权和健康权严重伤害到嫌疑人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禁止适用此方式

在选择侦查措施时不但要与有关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利益相适应而且还需要与 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怀疑程度相适应在有仪器的场所应该先检测体内强制采样应作为最终手段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身体安全及其人格给予充分保护如果一个较少强制的行为足够获得证据一个较强烈的强制行为将不被允许[20]

其次必要的合理的审批程序不可或缺慎重采取强制采样手段要求存在必要的审批程至少要有类似于搜查检查这样的内部审批程序一线办案人员在侦查犯罪案件时认为确有必要采取强制采样的应当提出书面的强制采样申请获得侦查主管负责人或警察局长审查后的书面明确授权才可实施这种审查也应当是实质性审查考虑实际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紧急情对于有强制采样的急迫性的可允许办案人员提出口头申请获得主管负责人员的口头明确授权即可实施相关文书应当尽快予以补足种急迫仅限于嫌疑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处于极度危险状况且应有专业医生做出的书面的风险评估再次主体适当和采样方式适当这里的主体包括授权主体强制主体采样主体需要采取强制采样手段时警方应当取得侦查主管负责人或者警察局长的书面授权强制压迫主体可为警方也可以医院是医护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强制不应当超出必要身体压制限度不得对嫌疑人进行侮辱殴打尤其是对不配合的嫌疑更不能通过注射药物方式使嫌疑人丧失反抗能力实施强制前警方应当告知嫌疑人不予配合可能被强制此外警察只能迫使嫌疑人接受强制采样而不能上阵实施采样强制采样应当在合适的医疗机关进行且由具有执业资格业一定年限且执业领域相符合的医生实行采样医生在采样前应当充分评估毒品在体内给嫌疑人带来的风险以及强制采样可能给嫌疑人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应当在采样前告知嫌疑人

另外对于强制采样的全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于体内藏毒的犯罪嫌疑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将嫌疑人带至特定的场所对自然排毒的全过程进行录像记录对于强制采样也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记录从嫌疑人体内取出毒品或者体液排泄物的全过程录像将成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毒品犯罪的证据由于侦查机关对取证合法性具有说明义务这个录像也能作为证据证明警方取证以及医院采样方式是否适当医生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样前后身体状况进行记包括文字图像 ( 照片) 记录采样前后警方也可以拍摄录像资料以证明嫌疑人采样前后的身体状况

此外还应当规定强制采样样品的用途和销毁问题在样品收集之前警方应当告知被采样人理由和收集方式; 对于获取的样品以及和强制采样过程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仅能用于证明嫌疑人的犯罪和侦查机关的采样合法性不能用于诉讼以外的其他目的且应当对样品的保存和销毁做出明确的时限规定若事后证明被采样人与犯罪事实无关则必须尽快销毁样品

最后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设置权利受损救济方式对于通过不符合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采样超出合理限度的侦查方式所获取的证据应当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无救济则无权利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防御性及救济性的权利为侦查权的行使划定合理边界通过程序性制裁甚至是启动责任追究机制约束侦查权的运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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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华政2015 年全国审结毒品犯罪案 139 万件重刑率近两成EB / OL2016  07  15 http: / / news xinhuanetcom/ politics / 201604 / 07 / c_1288720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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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高一飞、汪友海,“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体内采样与人权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